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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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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萍矿劳社字[2006]08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劳动工资科、再就业服务中心:
  现将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萍劳社字[2006]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劳动工资科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二、各单位的《再就业优惠证》已由本人领用并从事自主创业等各项经营活动的,按照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本人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参加年审,如单位仍有本人暂未领用的《再就业优惠证》,请于2006年6月10日以前造具名册一并将《再就业优惠证》原件送我处汇总后统一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审。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萍劳社字[2006]56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6]16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就函[2006]2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和范围
  1、2006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30日止。从2007年起年审时间定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2、2006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且2006年未审核的都必须实行年审。
  二、年审内容
  1、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是否确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2、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是否已到法定年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否三年期满。
  3、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是否按规定享受了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了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4、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和租借、转让的行为。
  三、年审办法
  1、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具体实施《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度审核工作单位。
  2、《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证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参加年审,对在外地就业不能按时参加年审的,可由其亲属持身份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代其年审,或向年审机构申请延期年审,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3、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年审工作中,对年审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年度检查情况”栏中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应收回注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自行作废,年审机构应登记在册,并予以张榜公布。
  四、年审要求
  1、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工作,要派专人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本着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认真开展《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工作。
  2、搞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宣传公告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辖区内张榜宣传年审工作的宣传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公告,使持证人对年审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在年审工作中,对持证人享受优惠政策三年期满的,或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持证人,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部门负责收回;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再就业优惠证》,或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应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并通报相关部门追回其减免的税费及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年审时,要认真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汇总表》、《年度再就业证年审情况汇总表》、《再就业优惠证年审不合格人员花名册》(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此次年审工作中,全面掌握辖区内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就业状况。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时,禁止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6、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年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在年审工作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总结及相关报表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汇总表
  3、再就业优惠证年审不合格人员花名册
  4、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情况汇总表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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