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矿党发[2006]26号
公司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9月24日下发了《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特提出以下学习宣传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落实文件精神的自觉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的下发,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刻认识制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
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要把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的学习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中,要把学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学习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廉洁从业、自我约束的氛围和环境。
三、完善制度,切实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理机构职责,建立受理工作制度、台帐和有关表格,把领导干部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不报、瞒报、假报行为,同时,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于2007年1月组织首次集中报告,于2月1日前报集团公司组织部,公司组织部于3月1日前汇总报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各单位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
中共萍矿集团公司委员会20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