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团公司下发了《萍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执纪问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这是集团公司推进“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切实改进干部工作作风的又一重大举措。 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实践中,始终坚持将干部安全履职、安全责任追究等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严肃安全管理职责和纪律,促进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下发的《管理办法》,是根据省能源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共9条24款,分别从执纪问责对象、问责形式、问责情形、问责办法、问责程序等对安全执纪问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执纪问责标准统一、有章可循。《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对矿厂的安全生产执纪问责对象为各煤矿、地面工厂(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干部,各单位对本单位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纪问责由各单位参照《管理办法》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形式包括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生产问责办法还对安全事故性质和类别以及处罚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执纪问责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主抓,工作形式以月度考核为主,不定期抽查为辅,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月度、季度安全大检查内容,具体由集团公司安全局牵头,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管理办法》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非伤亡事故等进行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