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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关于维护矿区治安秩序确保稳定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7年8月2日          【编辑录入:xhyyysl


  当前,萍乡矿业集团公司在深化改革,脱贫解困过程中,企业内部有极少数职工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非法上访,有极个别上访人员情绪失控,在上访活动中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已经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希望广大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对自身的合法诉求必须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厂、矿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厂、矿治安秩序和侵害厂、矿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非法拦截车辆或者采取静坐、上街聚集等方式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或聚众堵塞、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质或者管理器具(刀具)的;在上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服毒、自杀等极端行为的;采取爆炸、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域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

    六、为发泄怨气,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盗窃、哄抢厂、矿财物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在微信、微博、QQ等互联网上发帖散布或传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的。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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