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