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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整职工工资算法

  发表日期:2008年1月11日          【编辑录入:xhyyysl

昨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的颁布意味着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基数将重新调整,职工加班工资小幅度上涨。

  月工作日少了0.09天

  根据2000年颁布的《通知》,每人月均工作日为20.92天,每人月均167.4个小时,年均工作日为251天。而劳动部门1月3日的新《通知》发布后,这一切都成为历史。职工的年工作日按照365天计算,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再减去104天的双休日,职工的年工作日为250天,同时随之改变的还有季工作日从62.75天减少至62.5天,月工作日由20.92天减至20.83天。

  “尽管工作日调整都是小数点后的数字发生改变,但对于劳动者而言意义重大,工作日少了,加班费将会有所增长。”工资处负责人介绍说,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日加班工资基数=月收入÷工作时间,而今工作时间缩短了,分母变小了,那么结果自然变大了。过去按照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700元计算,日加班工资基数为700÷20.92= 33.46元,小时工资基数约4.1元,如今按照新标准700÷20.83=33.6元,那么小时工资基数约为4.2元。

  按照规定,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法定休息日加班,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

  工资基数的300%支付。这么一算,职工日常加班最少应该可拿到6.3元/ 小时,周末加班8.4元/ 小时,法定假日加班为12.6元/ 小时。如果法定节假日加一天班,职工至少比过去多得2.4元。

  小时工月计薪天数不剔除节假日

  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小心加班工资三大陷阱

  ●陷阱一:全按最低工资算

  目前,很多员工在向单位讨要加班工资的时候,原本是用月收入除以工作时间,然后翻倍计算加班工资。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在劳动合同中都是以最低工资标准700元作为员工的工资,但是实际上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是最低工资。此时就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陷阱二:只算基本工资

  有些公司按照基本工资来发放加班工资,但实际上,目前很多企业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只占工资的极小一部分,并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工资。据介绍,加班工资计算应该按照职工月收入所得,而不仅仅是工资,只要是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所得都应算作工资收入。

  ●陷阱三:计件都是一个价

  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最多的就是计件工人,对于计件工资同样也有加班工资。但是少数企业不论是否加班,计件都是一个价。在此特别提醒:计件工人的计件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同样也有加班费,且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价和加班时间的计算单价是不一样的,应该按照相应的休息时段分别按照正常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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