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法官及工作人员开庭审判案件的着装、程序、语言、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法官在开庭审案时必须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严禁着装混穿,女法官严禁化浓妆、染彩发、染指甲,男法官不得随意剃光头、留长发、蓄胡须;随案书记员必须在确定开庭前10分钟准时到庭,审判人员必须在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审判人员应严格遵循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审程序,确保每个法定的程序到位,应按照最高法院规定使用法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主审法官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主持法庭调查;法官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不得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握手,或有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活动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表示;法官审判时应指导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充分阐述观点,警告制止可能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讲普通话,准确使用法言法语,不得使用粗俗、谩骂、威胁等语言,不得有倾向性发问、诱导性发问;禁止法官酒后从事审判活动。
另外,《办法》还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操作规范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