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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组团社强迫赴台游客购物付20%违约金

  发表日期:2008年7月16日   来源:中新网        【编辑录入:xhyyysl

国家旅游局15日公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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