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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坑发电厂简介

  发表日期:2008年12月30日          【编辑录入:xhyyysl


  萍矿高坑发电厂位于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1982年正式投产发电,是全国煤炭系统第一批煤矸石发电厂。初期装机容量为两机两炉,1986年再增加一机一炉,现总装机容量为3×6000KW。投产初期锅炉为鼓泡床沸腾锅炉,通过改造,现3台锅炉均为循环流化床锅炉,入炉燃煤热值由最早的1560大卡/千克降为现在的1100大卡/千克,锅炉热效率由原来的64.8%提高到71%,锅炉连续稳定运行时间在1500小时以上。目前有在册职工311人,固定资产总值达5244.79万元。

  自1985年起,该厂先后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广东、云南等14个省40多个厂家培训学员2000余人,被原煤炭工业部列为煤矸石发电技术培训基地,并对全国近50家煤矸石发电厂进行过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先后荣获江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矸石发电科技进步一等奖”、“煤炭多种经营先进单位”和江西省科委“科技进步二等奖”、江西省“环保先进单位”称号。

  为实现清洁生产,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为企业的生存取得空间,陆续投入大量资金改造环保设施。1999年对3台锅炉除尘系统进行了除尘脱硫一体化改造,于2000年正式通过了省环保局的验收并取得“一控双达标”证书。2002年,分别对3台锅炉进行技术改造的同时,又将除尘脱硫系统同步改造。2008年,采用了炉内加钙方式,对锅炉二氧化硫进行了专项治理,并实行了锅炉烟尘排放在线监测,达到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将废水排放全部实行了闭路循环,噪音治理也达到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010年开始,该厂在两年时间内将原有的3台水膜除尘器全部改造为布袋除尘器,并配套建设了气力输灰系统,确保了除尘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烟尘达标排放。2011年,改造了3套除渣系统,由原来干式除渣方式改为湿式除渣,既消除了安全隐患,又防止扬尘产生,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烟气脱硫改造限期治理项目预计今年可以完成,届时将达到新执行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利用煤矸石发电可变废为宝,节约能源。建厂30余年来,已累计发电29.8亿KWH,实现总产值近11亿元,燃用煤矸石和劣质煤900余万吨,减少了煤矿排放矸厂所需的占地面积50余亩,燃用的煤矸石折合标准煤268万吨,相当于一个中小型矿井的年产量。

  同时,该厂利用煤矸石发电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发电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业务,为企业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传真:0799-6371285

环保信息公开一览表

 企业名称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

梁波  

 所在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

 营业执照证件号

 913603008590741XM

 主要产品名称

 电能

 

 

 序号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运行情况

 

 1

 布袋除尘器

 正常

 

 2

 炉内喷钙及尾部湿润活化脱硫工艺

 正常

 

 

 

 

 

       
       


 


二、排污信息

水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L

监测

方式

监测

时间

排放总量

(kg)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L

是否

超标

排放口1

 

 

 

 

 

 

 

 

 

 

 

 

 

 

 

 

 

 

……

 

 

 

 

 

 

 

排放口2

 

 

 

 

 

 

 

 

 

 

 

 

 

 

 

 

 

 

……

 

 

 

 

 

 

 

 

 

 

 

 

 

 

 

 

 

 

 

 

 

 

 

 

 

……

 

 

 

 

 

 

 

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

排放口数量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

排放口位置

排放方式

主要/特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m3

监测

时间

监测

方式

排放总量(kg)

核定的排放总量(kg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浓度限值(mg/m3

是否

超标

排放口1

锅炉烟囱废气总排放口

有组织排放

二氧化硫

248

2017425

手工

34.97

 

400

氮氧化物

325

45.74

 

400

颗粒物

73.8

10.37

 

80

林格曼黑度

1

 

 

≤1

汞及化合物

0.00024

 

 

0.05


固体废物

废物名称

是否危险废物

处理处置方式

处理处置数量(kg

处置去向

废物名称1

灰渣

外销

 

外销水泥厂

废物名称2

粉煤灰

外销

 

外销水泥厂

噪声(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单位应当公开,其他单位自愿公开)

厂界位置

噪声值(dB

执行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限值(dB

超标

情况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厂界噪声东

58.9

48.8

60

50

达标

厂界噪声南

57.0

49.8

达标

厂界噪声西

58.2

49.1

达标

厂界噪声北

57.9

47.5

达标

 

其他污染类型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设施类别

防治污染设施名称

投运时间

处理能力

运行情况

运维单位

水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

炉内喷钙系统

2009

 

正常

运行、维修车间

布袋除尘器

2011

 

正常

运行、维修车间

固体废物

捞渣器

2011

 

正常

运行、维修车间

噪声

消音器、隔音室

2007

 

正常

运行、维修车间

其他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单位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批复文号

竣工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文号

 

 

 

 

 

 

 

 

 

 

 

 

 

 

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部门

萍乡市环保局

备案时间

2017

主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第一批大气污染型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建立主动预防、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保障体系,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体系:

我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相关配套方案构成我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三)工作原则:

以保障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为基础,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为目标,以市、区政府应急防控统一领导为方向,对设备安全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我厂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科、运行车间、燃运车间、维修车间、厂办公室、供应科、销售科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技术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各部门主任、科长担任,成员由运行副主任、检修灰运副主任、生技科分管环保副科长、各车间技术员担任。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接受上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并监督执行;

4)根据公司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决定公司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培训提高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人员技术水平;

2)应急预案启动时,按指挥部指令开展工作。

3)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表的正常运行及定期标定、校验合格;

4)跟踪并向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情况,调查了解发展过程并拟定上报环保部门的报告,经指挥部批准后上报。

5)加强除尘、脱硫装置运行调整,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6)加强设备巡检,发现环保设施故障或运行异常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7)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具体应急措施。

三、企业排污现状

目前我厂工业废气排放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治理设施分别如下:

1)二氧化硫:每台机组安装一套炉内喷钙烟气脱硫装置,此脱硫系统设计脱硫效率98%以上。

2)氮氧化物:采用低NOx燃烧技术。

3)烟尘:每台锅炉配套壹台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目前我厂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二氧化硫200mg/m3 ,氮氧化物200mg/m3 ,烟尘80mg/m3

四、应急响应流程和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时限

1)接警与上报

接到上级环保部门下发重污染天气预警信号时立即报告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下达对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指令。

2)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指令进入相应预案程序。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

(一)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根据对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1IV级预警(蓝色):当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IV级蓝色预警信息时;

2、Ⅲ级预警(黄色):当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信息时;

3、Ⅱ级预警(橙色):当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信息时;

4、Ⅰ级预警(红色):当政府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预案信息时。

(二)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政府发布调整或解除相应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或解除;

当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级别与公司预警级别有冲突时按照高级别预警处置。

六、应急响应措施

(一)响应分级

按预警等级实行;分四级响应与之对应。

1、当发布IV级预警时,启动IV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1IV级响应措施: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使各项污染物排放达标排放。

2、Ⅲ级响应措施:

1)严格控制入炉煤煤质,尽量燃用低硫、低灰燃煤,并最大限度做好燃煤掺配工作。

2)加强布袋除尘器运行管理,在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优化各项运行参数,保持灰斗低料位,加大除尘器振打频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3)提高炉内喷钙脱硫装置的运行效率,确保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4)做好锅炉低氮燃烧调整,保证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5)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地道清扫力度,减少二次扬尘;

6)在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情况下采取至少30%发电负荷的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Ⅱ级响应措施: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办公楼空调夏季温度不得低于28℃、冬季不得高于18℃;

2)在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情况下采取至少50%发电负荷的减排措施,

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清洗作业频次;

(4)严禁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粉煤灰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Ⅰ级响应措施。继续落实Ⅱ级响应措施。当极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3)停止户外常规检修工作。

(三)监督检查

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调整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参数,消除各项设备隐患。对已达到预警标准,而相应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及个人,将纳入月度绩效评价。对工作不力或拒绝执行预案中规定的内容造成环保数据超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终止程序

大气污染预警总指挥得到市政府响应终止信息后由总指挥宣布解除。

七、应急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厂各级应急机构之间利用办公电话、手机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环保在线监控数据实现实时传输,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二)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各项技术监督的技术服务资源,为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设备、系统的优化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管理

(一)方案培训及桌面推演为保证相关机构的应急能力,指挥部应组织应急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及上报程序、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相关机构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各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针对各自的分工进行桌面推演,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二)方案演练

演练由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预警等级,通过实际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

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包括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方案修订

本操作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制订,报公司批准后实施。随着环保排放标准的提高、部门职责的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公司批准。

(四)报告与信息发布

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急响应操作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报告在响应终止后上报。

(五)应急评估

本操作方案经应急演练后确定能满足公司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要求,操作方案流程符合本厂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方案评估合格。

九、附则

本方案由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发电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通讯录

序号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1

张友生

生产厂长

0799-6371285

2

林 铮

安全生产技术科科长

0799-6371285

3

唐 娜

安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

0799-6371285

 六、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主要内容

高坑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坑发电厂

 

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高坑镇楠竹山

 

法人代表

梁波

 

联系人

唐娜

联系方式

13879938522

 

所属行业

火力发电

生产周期

360

 

自行监测开展方式1

自动监测+委托监测

公开

时限

在线

实时

 

手工

实时

产生污染设施情况

 

                

   采用335/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汽包额定压力4.31MPa,出口温度4500C,排烟温度1800C,床温9600C,引风机风量100000M3/h,风机全压5000Pa

 

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布袋除尘系统于20118月投入使用,过滤烟气中粉煤灰,除尘效率达99.95%。炉内喷钙脱硫系统于20168月 投入使用,将石灰石粉直接喷至炉膛内脱硫,脱硫效率73% 。废水的处理,我厂采用的闭路循环工艺。

 

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锅炉废气经脱硫除尘后总烟囱排向大气。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监测能力及主要监测设备(委托监测不填)

 

  采用TGH-YX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颗粒物量程0-2000,相对误差不超过15%SO2NOx量程0-2500ppm,相对误差不超过15%,流速量程0-40m/s,相对误差不超过10%,温度量程0-3000C,相对误差不超过30C,氧量量程0-25%,相对误差不超过15,湿度量程0-40Vol%,相对误差不超过20%,电源AC220V,整机功耗3000

 


二、监测点位及项目

监测点位

排口编号(环保部门安装的标识牌编号)

1#2#3#锅炉总排放口

点位示意图

按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标明工厂方位,四邻,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标明污水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的编号及其名称。

 

三、监测项目及频次

项目名称2

排放限值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分析仪器

监测频次3

二氧化硫

 在线

400mg/m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16157

TGH-YX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4小时连续监测

1/

烟尘

 在线

80 mg/m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16157

TGH-YX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4小时连续监测

1/

氮氧化物

 在线

400 mg/m3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16157

TGH-YX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4小时连续监测

1/

噪音

手工

60db/50db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2008

噪声测试仪

1/

烟气黑度

手工

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398

委托监测

1/

汞及化合物

手工

0.05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3

委托监测

1/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

手工

颗粒物≤0.3

重量法

GB/T15

委托监测

1/

说明:我厂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无废水外排。

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质量控制措施

日常巡检的周期为7天,即每周至少对各监测点仪器巡回检查一次,巡检要认真观察仪表和通信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并认真填写运营工作记录。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填表说明:

1、        排放口编号或名称应与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一致,排放口位置为排放口所在的经纬度,排放方式为纳管或排环境,排放浓度为最近一次监测数值,监测方式为手工或自动,排放总量为最近一次的年度实际排放总量,核定的排放总量为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排放总量或环评批复上允许的排放总量。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在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中予以公开,并在处理能力中填写监测指标。

3、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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