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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吸烟 违者将被拘5天

  发表日期:2009年9月7日   来源:大河网        【编辑录入:xhyyysl

近日,省公安厅发出十条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吸烟、在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等消防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从重予以处理,明令要求处以五日以下拘留。

  记者了解到,这十条规定是,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锁闭安全出口,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拒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被查封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总队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是我省为切实加强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而采取的强硬举措。他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经修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所规定的内容,均以“省公安厅十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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