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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中国强调维护执法对象尊严体现人权意识提升

  发表日期:2010年11月10日   来源:中新网        【编辑录入:xhyyysl

  官方网站今天在头条位置刊播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29条意见,其中“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的提法,被此间广为关注,专家解读为政府对人权认识的时代性提升,亦是对中央所倡“尊严论”的落实。

  “尊严论”的具体落实

  “尊严”二字可谓今年中国政坛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从2月12日在春节团拜会上讲话,到2月27日接受媒体专访,再到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总理温家宝一个月内三论“尊严”,引发海内外高度关注。上个月,温家宝登上《时代》周刊封面,在接受CNN记者采访时,他总结了四点政治愿望,第一个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

  近年,有的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忽视公民人格尊严,激化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况影响恶劣。最为典型的如暴力拆迁、对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对上访人员随意关押劳教等事件。这不仅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侵害,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此前,温家宝在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提出“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中共治国基本方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所言皆非无的放矢。

  而后,人们注意到,一时舆论哗然的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以县委书记、县长被免职收场。而此次国务院行文强调“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则显示中央对民众“尊严”的尊重与重视已在转化为政府机构的实体意志。

  人权意识提升的标志性表达

  在建设现代文明的过程中,传统上更注重“共性”文化的中国社会,正日益关注、尊重公民的个体意志。近年,从废除收容制度,到今年7月公安部下发通知,禁止游街示众,要求保障卖淫嫖娼人员的人格尊严,再到“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中国政府正一步步将尊重人格尊严作为重要的执政理念。

  对于此次《意见》中“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的提法,北京学者卓泽渊认为是“人权认识的时代性提升”。他称,“将对人格尊严提升到社会人格意识层面,提升到行政执法上加以强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它表现了人权保护的加强和进步,也是政府人权意识提升的标志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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