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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开展 基层医疗报销不低于50%

  发表日期:2011年6月14日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录入:xhyyysl

今年我国将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累计门诊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人社部近日下发《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今年内要尽快启动实施,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2011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在保证提高住院医疗待遇的基础上,重点用于开展门诊统筹。

  《意见》明确,门诊统筹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困难地区可以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人社部强调,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避免变成福利补偿。

  实行门诊统筹后,累计门诊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不支付。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今后将采取措施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各地可针对这些特殊治疗和手术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不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后,将加强对门诊就诊率等的考核,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的使用,并纳入考核体系。对部分患者门诊基本医疗必需的乙类药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研究探索制订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外购药品的支付和管理办法。

  今后将创新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和付费机制,要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合理使用门诊和住院资源,降低住院率。各地将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确定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积极探索双向转诊,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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