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集团公司劳资社保处专题会上了解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实施方案,公司所属未参保小集体企业职工现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由个人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保。
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参保缴费方式有三种:
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后死亡的,可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继承。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再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记者还了解到,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曾经在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参照本次参保政策,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集团公司把本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作为解决萍矿群体性遗留问题的大事来抓,要求各单位在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组织申请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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