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涉及五类区域,其中,一类区域调整为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7元/小时;二类区域调整为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0元/小时;三类区域调整为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7.3元/小时;四类区域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7元/小时;五类区域调整为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1元/小时。实际调整后,五个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1.5%,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8.7%。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属于二类区域,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2年元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800元、非全日制用工8.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