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站搜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 1
  • 2
  • 3
  • 4
  • 5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厂务公开>>相关文件
  共有 17152 位读者读过此文       
【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图片上滚动鼠标滚轮变焦图片】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2年8月20日          【编辑录入:xhyyysl


萍矿发〔2012〕7号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推动萍矿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上级知识产权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在原《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集团公司公司重新制订了《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现随文下发,望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保护无形资产,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分析、创造、运用、保护和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是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是指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是指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济信息;

  五、企业标志,是指公司司徽、各种专用服务标识;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有:

  一、纸质资料

 1.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及说明、科技论文及分析报告、工艺规程及材料配方。

  2.管理资料:内部公文及档案文件、投资及销售计划、经营发展规划、广告策略及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及统计信息、产品内部价格及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等。

  二、电子资料
  
  1.计算机软件;

  2.摄影、录像制品;

  3.企业网站。

  三、实物

  1.机器设备、生产流水线;

  2.工艺装备;

  3.样机和模型。

  第五条 有下列成果之一的属于所有权归企业的职务智力成果:

  一、本企业职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二、利用或主要利用企业的有形资产(如资金、原材料、设备以及器材零部件等)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利用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名称、信誉、信息、资料、业务渠道等)取得的智力成果;

  四、调离企业(岗位)或辞职、退职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在离开企业(或原专业工作岗位)以后两年内,取得与原来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成果;

  五、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取得与原来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成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领导本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总工程师、经营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法律事务处、财务处、劳资社保处、纪委、宣传部、总经理办公室、环保处、生产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处,由处室负责人兼任主任;环保处设知识产权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为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上级领导机关联系和集团公司内部协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组织对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检查考核。

  法律事务处负责司徽、商标管理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解、诉讼等工作。

  生产处负责企业技术信息的采集分析、技术研发和专利的创造,以及技术信息中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降解密工作。

  财务处负责企业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项目管理,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宣传部负责企业文字、摄影、网站作品等著作权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文件的归档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和企业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劳资社保处负责专利人才等员工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都应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及指定联络人,按照职能和业务分工,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科研、安全、生产经营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并将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环保处知识产权管理科。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公司在新产品、新方法的课题立项、技术方案、设计、工艺、制造等研发过程中,相应形成立项论证报告及技术背景材料、课题任务书及合同书、研制总结及技术报告、工艺文件及图纸、实验记录及声像等有关技术资料,课题相关人员要随时收集整理并保密。

  新产品、新方法研发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报请总工程师审查,确定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将收集整理的技术资料交档案室归档管理,并报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从事新产品、新方法研发的人员,在办理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务输出以及出境学习一年及以上和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均必须及时清理、移交退还各种科技资料,严禁私存、私转、私借。

  第十一条 档案室及各资料室应严格执行科技资料的签收、借阅和复制管理制度,随时监督职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在职职工因为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制科技、经营资料时,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禁止借阅或复制与职工岗位工作无关的资料。在职职工不得把企业的科技、经营资料私自提供给外单位人员、本单位离岗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也不得利用企业的无形资产从事第二职业。

  离职职工原则不得借阅或复制科技、经营资料,特殊情况时,应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离职职工不得利用企业的无形资产从事与企业争利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生产或帮助他人生产企业研制的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同外单位及公司内单位间在技术咨询、协作中的知识产权及其有偿许可使用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范围;所签合同均应报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核准或备案。

  公司在签订对外技术咨询、协作合同时,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研发时,其成果权属应在合同中明确归公司所有,也可协商同意双方共享。

  二、外单位出资委托公司研发时,其成果所有权依法归公司所有,合同中可不提及;若对方执意要求共享且合作对公司有较大利益,也可协商成果所有权对方小比例分享。

  三、公司同外单位共同投入人力、财力研发时,其成果权属按双方投入人力、财力的比例共享。

  公司内单位间签订技术咨询、协作合同,可参照上述原则,所签合同及知识产权内部有偿许可使用情况均应报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使用费数额可按《技术合同法》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知识产权办公室协调。

  第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学习、进修、合作研发、临时聘用或实习人员,应该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利用公司设备、资料或其他条件取得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属归公司;他们在离开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所有技术资料、设备、产品等交归公司,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该智力成果。

  第十四条 公司涉及知识产权的对外活动(如转让、许可、投资入股、技术或产品进出口谈判等),必须按职责通过分管的职能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办理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转移等会审、备案手续。如需要向对方提供工艺设备或工装、产品图纸及工艺规程等资料时,应列出清单并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送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到档案(资料)室办理复制手续。

  在转让或许可合同中应规定:本公司提供的技术仅能用于加工交付给本公司的产品,否则应向本公司交付技术使用费;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本公司的技术信息。

  在引进技术或产品合同中应注明:如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由提供技术或产品方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或本企业(产品)的用户因工作或订货原因需获得本企业有关技术资料时,应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规定仅限于自身使用,不得侵犯产权。

  第十六条 公司科技人员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先进技术、专利信息查清其法律状态,在此基础上力求创新,开发出具有企业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资助、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公司以上级主管部门专利资助、奖励的款项为基础,并根据知识产权效益适当追加经费作为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如专利转让成功的,按转让费的20%提成列入专项基金,其中10%奖励设计人。公司对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和奖励。

  各单位每年力争申请一项专利,并对获得专利证的按经济效益增加额给予适当奖励,如经济效益增加额难以计算的,则分别奖励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设计人3000元、2500元和2000元。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建议、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公司将推荐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参加省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或评审。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及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创造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各单位重要技术岗位的职工必须签订有关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协议。

  单位及职工重视、遵守规定和协议将给予相应奖励和鼓励。

  凡因不重视或未开展知识产权工作,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企业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奖励条件的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管理成果项目,仍可按规定申请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应随时注意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发现本企业知识产权被外单位或个人侵犯时,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收集、保管证据报告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

  企业鼓励广大职工积极举报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人和事,经查证属实,按挽回经济损失额给举报者适当奖励;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举报者要求保密的,企业为其保密并提供适当保护。

  对知识产权受益单位的举报者,由其受益单位奖励;对非知识产权受益单位的举报者,由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抄报: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萍乡市知识产权局。

 抄送:集团公司纪委、工会、团委,各部门。

 萍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发

 


上一篇:关于廖时林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张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相关专题:

· 专题1信息无

· 专题2信息无
 
  热门文章:
 ·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组织结构[241258]
 · 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简介[211394]
 ·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192133]
 · 工程监理[171420]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萍乡矿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17152]
 · 知识产权局承认曾批准废皮革提取食用明胶专利[3711]
 · 中国评出知识产权保护20大事件和10大人物[5136]
 ·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复制光盘500张属犯罪[5422]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评论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我要报警
Copyright © 2001-2016 pxco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6003507号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传部制作
E-mail:pkxcbgj@163.com Tel:0799-658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