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关闭对象,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立即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