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贷款需满足3个条件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缴存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贷款
“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11日,江西省住建厅一负责人介绍,贷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或者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地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缴存地中心配合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
办法强调,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依法予以追究。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或者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款。
江西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曹达红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自2014年10月8日,江西实施南昌、九江两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昌九一体化”政策距今8个月时间,共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91户,总贷款额5832.20万元,其中:南昌为九江缴存职工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41户,九江为南昌缴存职工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150户。